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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见征集

四川泸州白酒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《支持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公告

来源:酒业园区 发布时间:2025-07-31 13:01:13 浏览次数: 【字体:

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,深入践行市委、市政府进企业、解难题、促发展工作要求,全面营造发展环境做强产业基础,我委结合园区实际,牵头起草了《支持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(征求意见稿)》(附件1,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,征集时间自2025731日至2025830日止。

社会各界如需提交意见建议,请在期限以内认真填写《意见反馈表》(附件2),通过邮件、电话的方式反馈至四川泸州白酒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

联系人:孙秋琳

联系电话:18982761136

电子邮箱:312875427@qq.com

 

附件:1.支持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(征求意见稿)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2.意见反馈表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四川泸州白酒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25731



附件1

 

支持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

政策措施

 

为深入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》(川办规〔20253号)精神,不断激发市场活力、增强社会信心、促进园区产业升级,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向好,制定如下政策措施。

一、适用范围

本政策适用于生产服务在园区、主导产业布局在园区且财政贡献在园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。

二、支持政策

(一)支持企业实施重点项目建设。对新列入省、市、园区级重点项目计划(新建项目类,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)的项目,按核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%给予激励(其中,对建设平稳有序的项目,在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,先按已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%给予资金激励;待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,再按核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%给予差额部分的资金激励),单个项目激励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。若项目较备案核准时限提前2个月及以上竣工验收的,另再单项激励300万元。(责任单位:发展战略局、财政局)

(二)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。对新列入省、市、园区级重点项目计划(技术改造类,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)的项目,竣工验收后按核定项目设备(含软件)投资额的5%给予激励,单个项目激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。(责任单位:经信局、财政局)

(三)支持工业企业发展。对首次年度经营规模达1亿元、3亿元、5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,分别给予100万元、300万元、500万元资金激励;在达到前述首次年度经营规模的基础上,对第二年经营规模同比增长10%及以上的,再分别给予50万元、150万元、250万元稳增长资金激励。(责任单位:经信局、财政局)

(四)支持工业企业升规入统。对首次升规入统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上规激励;对第二年继续稳在规上,且增速实现10%及以上的增长,再给予8稳规激励。对新建投产升规入统的工业企业,在享受首次升规入统激励基础上,再给予10万元激励。(责任单位:经信局、财政局)

(五)支持商贸企业发展。对首次年度经营规模达1亿元、3亿元、5亿元及以上的商贸企业,分别给予10万元、40万元、80万元资金激励;在达到前述首次年度经营规模的基础上,对第二年经营规模同比增长30%及以上的,再分别给予10万元、40万元、80万元稳增长资金激励。(责任单位:发展战略局、财政局)

(六)支持商贸企业升限入统。对首次入统的批发企业给予8万元升限激励,对首次入统的零售企业给予5万元升限激励,对首次入统的住宿、餐饮企业给予3万元升限激励;对新开业入库批发、零售、住宿和餐饮企业,在享受首次升限激励基础上,再分别给予5万、3万元、2万元激励。对第二年继续稳在限上的,且增速实现10%及以上增长的批发、零售、住宿和餐饮企业,根据升限档次再给予每户5万、3万元、2万元稳限激励。(责任单位:发展战略局、财政局)

(七)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。对首次年度经营规模达1亿元、3亿元、5亿元及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,分别给予100万元、300万元、500万元资金激励;在达到前述首次年度经营规模的基础上,对第二年经营规模同比增长10%及以上的,再分别给予50万元、150万元、250万元稳增长资金激励。(责任单位:发展战略局、财政局)

(八)支持服务业企业升规入统。对首次升规入统的服务业企业,按照2000万元、1000万元、500万元升规档次,分别给予10万元、8万元、5万元上规激励;对新开业入库并纳入直接核算的重点服务业企业,在享受首次升规激励基础上,根据升规档次再分别给予每户5万元、3万元、2万元激励。对第二年继续稳在规上的,且增速实现10%及以上增长的重点服务业企业,根据升规档次再分别给予每户5万元、3万元、2万元稳规激励。(责任单位:发展战略局、财政局)

(九)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。对首次年度经营规模达1亿元、3亿元、5亿元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,分别给予20万元、60万元、100万元资金激励;在达到前述首次年度经营规模的基础上,对第二年经营规模同比增长10%及以上的,再分别给予10万元、30万元、50万元稳增长资金激励。(责任单位:规划建设局、财政局)

(十)支持电商产业发展。对新引进的中国酒业国际合作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的项目运营商,平台年度实现经营规模达1亿元、2亿元及以上的,分别给予运营商50万元/年、100万元/年运营资金激励;对落户中国酒业国际合作综合服务平台项目中的电商企业,按企业年度在品牌运营、流量投放、AI直播等数字贸易推广(运营)总投入的20%给予资金激励,最高不超过200万元。(责任单位:发展战略局、财政局)

(十一)支持会展经济发展。对举办展期3天(含)以上、主展场展览总面积达到0.6万平方米(含)以上的消费类展会主办方或承办方,给予20万元激励;展览总面积每增加0.5万平方米,激励金额增加10万元,单个展会激励总金额最高100万元。对新引进展期在3天(含)以上、主展场展览总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(含)以上展会的招引机构(商协会、企业),给予10万元一次性激励。对举办会期2天(含)以上、单场人数超过200人的全国性产销对接、经贸交流等会议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,按照会议场地租赁费的50%给予一次性激励,最高20万元(责任单位:发展战略局、财政局)

(十二)支持企业做优做强。支持大企业大集团整合优势,打造卓越一流企业,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领航企业、省级制造业领航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、100万元激励,对省级贡嘎培优企业给予50万元激励。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,对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(产品)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、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、50万元、20万元的激励。(责任单位:经信局、财政局)

(十三)支持企业拓展市场。支持企业参加园区管委会组织的各类展会,其中:国内省外按3000/次、省内市外按1000/次的标准给予激励。川货全国行5000/站,惠民购物全川行市外按3000/站的标准给予激励,万企出国门按省商务厅规定的标准执行。(责任单位:发展战略局、财政局)

(十四)支持盘活园区资产。对租赁园区内生产经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且年营收1亿元以上的,按照8//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激励;对租赁1万平方米(含)以上且年营收2亿元以上的,按照10//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激励;对新落户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、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(产品)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项目,按照12//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激励。(责任单位:发展战略局、经信局、财政局)

(十五)支持企业使用外资投资。对新改扩建项目,实际使用外资(FDI100万美元以下的,给予企业外资到位额3%的一次性资金激励(到位额度以到位时的汇率进行折算);到位额为100万(含)—300万美元的,给予企业外资到位额4%的一次性资金激励;到位额为300万美元(含)以上的,给予企业外资到位额5%的一次性资金激励,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激励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。(责任单位:发展战略局、财政局)

(十六)支持企业加强安全环保建设。对通过环保绩效A级、B级和引领性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、150万元、50万元资金激励,同一企业原则上只享受一次资金激励,如分次逐级申报的,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已认定的最高绩效等级单次激励金额。对首次晋升为二级、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生产型企业,分别给予20万元、50万元资金激励。(责任单位: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、财政局)

三、附则

(一)本政策自2025XXXXXX日起施行,有效期2在本政策有效期内达到或者被相关机构认定为相应类型、认定达到相应条件的企业,均可以享受本政策。

(二)同一项目(事项)同时符合本政策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的,按照从高从优、上级优先、园区补足的原则执行。

(三)本政策实施期间,如国家、省、市出台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;本政策未尽事宜,按照国家、省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。

(四)本政策具体兑现办法和程序另行规定。

(五)本政策由四川泸州白酒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
附件2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意见反馈表

文件名称:支持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(征求意见稿)

反馈单位或个人

(以单位名义反馈的需加盖公章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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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以单位名义反馈的需填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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